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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子烟产品纠纷案宣判:京东全责,福禄发展艰难

2021-11-22 13:46


11月20日消息,被称为首例电子烟产品纠纷案一审判决终于判了,售货方京东商城承担全责,案件中涉及的福禄电子烟和其代工厂蜂窝工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历时两年,消费者武先生赢了,但物是人非。电子烟早已不能在网络售卖,而福禄电子烟也经历退出再复出的艰难发展。

法院判决京东退还电子烟购物款299元,并赔偿其897元,适用虚假宣传假一赔三的法律,同时京东赔偿其合理维权损失2000元,尽管武先生要求赔偿5000元合理支出,但未提供票据凭证。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福禄运营公司羽衣公司、代工厂蜂窝工场公司、销售方京东金禾公司和京东公司,福禄和蜂窝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明明告的是福禄电子烟产品质量纠纷和虚假宣传,最后竟然全身而退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由回顾:

2019年5月2日,原告武某某在京东看到了福禄FLOW电子烟,客服和宣传资料称电子烟没有危害或危害很小,且能够起到戒烟的功能和疗效,于是支付299元下单购买了一杆三弹套装,当日便收到了产品,并开具了京东旗下公司金禾开具的电子发票。

武某某在收到产品时发现福禄电子烟的宣传自相矛盾。

客服和广告宣称:无危害或危害小、比香菇还安全、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助于戒烟等。

而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宣称电子烟对健康仍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是成瘾性物质等。

武某某以含尼古丁、添加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国家药监局部门批准,以及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福禄电子烟运营公司,销售方和生产方一共4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四家被告为: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福禄运营主体)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禄销售平台主体)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福禄销售平台主体)广东蜂窝工场电子有限科技有限公司(福禄代工厂主体)。

起诉书称,羽衣科技、蜂窝工场和京东金禾卖给原告的电子烟及烟弹宣称含有烟草和尼古丁却未获得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国家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宣称添加了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食品添加相关批准手续;宣称添加了医用级丙二醇、尼古丁盐,有戒烟的功能和疗效却未获得国家药监局和卫建委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

一审判决详解:产品纠纷变为网购纠纷

通过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告,我们发现这起案件的被告从4家公司变成了2家,只有京东两家公司成为最终被告并担责。主要是因为原告在庭审中无法举证福禄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来将产品纠纷变成了网络购物纠纷。

京东金禾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虚假情况,导致武长英陷入购买的错误认识并因此支付相应价款,京东金禾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综上,武长英主张京东金禾公司赔偿三倍购物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一、原告武长英与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长英退还购物款299元,并赔偿原告武长英897元;

三、原告武长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福禄(flow)电子烟套装雾化换弹小烟(1烟杆+3烟弹)黑”产品1件(如不能退还,折抵相应价款);

四、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长英合理支出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武长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